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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7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14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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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4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秋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5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卓秋鳳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卓秋鳳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 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5月11日執行完 畢釋放出所,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 緝字第120號、第1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 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依同 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本案應追訴處罰。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後復進而施用,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其本案施用第二級 毒品犯行前,即主動坦承,嗣並同意採尿送驗等情,有查獲 施用毒品案件報告表在卷可憑(見警卷第10頁),核與自首 之要件相符。考量被告尚能勇於面對司法,爰依刑法第62條 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仍未能戒斷惡 習,再為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力非 堅,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 之禁令,固應責難;惟念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施用 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 生損害非大;復審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 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 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暨考量其坦承犯 行之犯後態度、前科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教育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被告雖自承其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以玻璃球燒 烤甲基安非他命之方式施用(見警卷第3頁),惟被告所用之 玻璃球吸食器及加熱燒烤器具,均未扣案,而無證據可認係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專供施用毒品 之器具,亦無從認定為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 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錢鴻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593號   被   告 卓秋鳳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卓秋鳳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5月11日執行完畢釋 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0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內,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8月1日22時許 ,在屏東縣○○市○○路000號2樓206室家中,以將甲基安非他 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另案通緝,於同年月3日16時15分 許,在屏東縣○○市○○路000號前為警緝獲,經警採集其尿液送 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卓秋鳳坦承不諱,且將被告採集之 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 縣政府警察局毒品案送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代號:屏 警刑○00000000)、屏東縣檢驗中心檢驗報告(申請文號:屏 警刑○00000000)等資料在卷可稽,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甚明,其犯嫌均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檢察官 錢 鴻 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 嘉 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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