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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妨害名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15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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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5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玉春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101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玉春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林玉春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 被告僅因細故,即公然以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 言詞辱罵告訴人,損害告訴人之名譽,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 格及社會地位,致告訴人受有精神上痛苦,顯見其欠缺尊重 他人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然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 見悔意,兼衡其犯罪動機、情節、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余晨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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