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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15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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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5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志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0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志宸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吳志宸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行關於「業經被告吳志宸 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之記載,應更正為「業經被告吳 志宸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 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執行 完畢釋放出所,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 偵字第8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3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依同條例第23 條第2項規定,本案應追訴處罰。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復進而施用,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仍未能戒 斷惡習,再為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 力非堅,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 犯罪之禁令,固應責難。惟念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 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未因此危害他人,所 生損害非大;復審酌施用毒品者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 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 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暨考量其犯後態度 、教育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雖自承其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以玻璃球燒 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見偵卷第18頁),惟被告所用之 玻璃球吸食器及加熱燒烤器具,均未扣案,而無證據可認係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專供施用毒品 之器具,亦無從認定為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余彬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075號   被   告 吳志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志宸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10月14日執 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53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前述觀察、勒戒執行完 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2 月4日13時10分許,在屏東縣○○鄉○○村○○路00號住所內,將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以火燒烤玻璃球吸 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 年2月4日14時30分許,為警通知到場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吳志宸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檢體編號:Z0 00000000000)、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 驗報告(原始編號:Z000000000000)各1紙在卷可稽,足認 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吳志宸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檢察官 余 彬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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