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159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5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正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5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重量 零點貳玖伍肆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 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6月2日執行完 畢釋放出所,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 緝字第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證。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3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依同條例第23條 第2項規定,本案應追訴處罰。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後復進而施用,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之前科與 刑之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 稽,是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惟聲 請意旨就被告構成累犯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並未具體指出被 告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各節,例如具體指出被 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前案之性質(故意或過失)、前案 徒刑之執行完畢情形(有無入監執行完畢、在監行狀及入監 執行成效為何、是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即易刑執行〕 、易刑執行成效為何)、再犯之原因、兩罪間之差異(是否 同一罪質、重罪或輕罪)、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 會性等各項情狀,俾法院綜合判斷個別被告有無因加重本刑 ,致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不加重其刑 ,但本院仍以上開前案紀錄,作為刑法第57條第5款之審酌 事項,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仍未能戒 斷惡習,再為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 力非堅,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 犯罪之禁令,固應責難;惟念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 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未因此而危害他人, 所生損害非大;復審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 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 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暨考量其坦承 犯行之犯後態度、前科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教育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 量0.2954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欣生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922D128) 在卷可參,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裝上開甲基安非 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 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 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  ㈡至被告雖自承其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以玻璃球燒 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見偵卷第7頁反面),惟被告所 用之玻璃球吸食器及加熱燒烤器具,均未扣案,而無證據可 認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專供施用 毒品之器具,亦無從認定為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附 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士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505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6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76號不起訴處分確 定。詎其猶不知悔改,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 ,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8月27日22時許, 在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家中,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 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9月1日23時許,在屏東縣屏東市海 豐街18巷、盛豐路口,因騎車未戴安全帽為警盤查,並扣得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6公克),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 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且將被告採集之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 採證編號姓名對照(尿液編號:屏海豐00000000)、屏東縣 檢驗中心檢驗報告(申請文號:屏海豐00000000)等資料在卷 可稽,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甚明,其 犯嫌均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又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因妨害性自主及槍砲 案件經法院判刑9月確定,於111年3月13日執行完畢,為累 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甲基安非 他命1包,並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楊士逸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