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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4號 附民原告 劉于豪 附民被告 呂德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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