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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141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13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林育偉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所為109年度聲字第614號裁定,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固定有明文。惟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 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檢察官若依確定裁判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 行方法不當之可言。倘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含定 應執行刑之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程序尋求救濟 ;如該法院之判決或裁定,已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 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3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受刑人聲 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 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 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 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育偉(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14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0年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9年度抗 字第397號判決抗告駁回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觀之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係指摘本院 109年度聲字第614號裁定就受刑人所犯數罪定之應執行刑過 重,請求再予從輕,而非具體指摘本件執行檢察官有何積極 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揆諸前揭說 明,受刑人非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顯與刑事訴 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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