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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14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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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嘉妤 具 保 人 江承軒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承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江承軒因被告蘇嘉妤所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現 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 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蘇嘉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法官指 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江承軒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 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又被告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 112年度訴字第5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等 情,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 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參。 ㈡案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執行,並 曾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代為拘提及執行,被告經聲 請人合法傳喚、高雄地檢署及臺中地檢署拘提等,無正當理 由均未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通知亦未遵 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有屏東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 、高雄地檢署112年10月27日雄檢信嵩112執助976字第11290 86270號函影本、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影本、臺中地檢署1 12年11月17日中檢介庚112執助2673字第1129133195號函影 本、臺中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霧峰分局112年11月10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20052859號函 拘票及報告書影本、屏東地檢署112年11月28日屏檢錦敬112 執4011字第1129049208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被告及具 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稽。又被告及具保人當時均 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被告現並已由屏東地檢署通緝中等情 ,亦有前引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甚明。揆諸 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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