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47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顯榮 公設辯護人 張宏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 民國113年1月10日所為之112年度訴字第470號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451號、第11642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已逾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 為不合法,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莊顯榮(下稱上訴人)被訴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70號、第546號為第一審 判決,該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之 住所屏東縣○○鄉○○路00號,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 112年度訴字第470號第275頁)。故該判決自113年1月18日 起算24日(在途期間4日+上訴期間20日),並遇例假日順延至 上班日,是其上訴期間於113年2月15日屆滿。上訴人遲至11 3年2月19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有刑事聲明上訴狀上之本院 收文戳章印文可憑。是其上訴已逾期而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