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52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文德 義務辯護人 張蓉成律師 具 保 人 郭千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12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千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 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 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經查,被告方文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 字第12148號),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經本院受命法官訊 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具保人郭千慈如 數繳納現金後,由法院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訊問筆錄、本院 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被告具保責付 辦理程序單各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5至59、63至65頁 )。  ㈡嗣經本院傳喚被告應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到庭行審理 程序,且通知具保人應帶同或通知被告屆期到庭,然被告無 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有送達證書、 本院113年2月20日刑事報到單、同日審判筆錄等件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77、179、191至194頁)。此外,被告現時亦 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復經另案執行案件通緝中,有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 各1份存卷可稽,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