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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5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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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堂因 指定辯護人 黃見志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 2年度偵字第147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堂因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蘇堂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訊問被告後,認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 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尚有殘刑有期徒刑1年2月8日,嗣經撤銷假釋,復經 本院同意自113年1月26日起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先 予執行,而經檢察官指揮被告於113年1月30日入監執行等情 ,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執更安字第75號執 行指揮書(甲)、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佐。 是被告因另案入監執行有期徒刑,且本院已進行實施交互詰 問程序,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逃亡以規避審判程序及刑罰 執行之可能。從而,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原羈押之必要性 亦已不復存在,爰依前開規定,應自被告開始執行之日即11 3年1月30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入監執行有期徒 刑,即無再予以釋放之必要,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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