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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侵附民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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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BQ000-A112023(民國100年生,年籍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BQ000-A112023A BQ000-A112023B 原 告 BQ000-A112024(民國102年生,年籍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BQ000-A112024A BQ000-A112024B 原 告 BQ000-A112031(民國105年生,年籍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BQ000-A112031A BQ000-A112031B 原 告 BQ000-A112032(民國102年生,年籍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BQ000-A112032A BQ000-A112032B 原 告 BQ000-A112051(民國103年生,年籍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BQ000-A112050A BQ000-A112050B 原 告 BQ000-A112099(民國104年生,年籍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BQ000-A112099A BQ000-A112099B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吳佩珊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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