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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侵附民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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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BQ000-A112040(民國100年生,年籍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BQ000-A112040A BQ000-A112040B 原 告 BQ000-A112049(民國103年生,年籍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BQ000-A112049A 原 告 BQ000-A112050(民國101年生,年籍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BQ000-A112050A BQ000-A112050B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吳佩珊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 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本文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被訴112年度侵訴字第17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就 原告BQ000-A112040、BQ000-A112049、BQ000-A112050部分 ,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則原告BQ000-A112040等人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依首揭規定,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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