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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3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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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茂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緝字第394、395、396、397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 第9561、10348、13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茂詠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黃虹蓁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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