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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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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炳煌 具 保 人 郭伊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5 92號、112年度偵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伊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 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吳炳煌因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11年9月27日經檢察 官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以111年度偵聲字第165號裁定 准以新臺幣(下同)6萬元具保,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6萬元 等節,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停止羈押聲請書、本院 111年度偵聲字第165號裁定、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 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可佐(見偵聲卷 第9至10頁、第15頁、第25至28頁)。茲因被告於113年1月16 日本院審理程序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 本院定113年2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通知具保人郭伊卿督同被 告到庭應訊,被告仍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 、報到單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379頁、本院卷二第7 頁、第53至55頁、第63頁)。且查無被告有在監或在押情事 ,又被告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另案 發布通緝一節,則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通緝紀錄 表可參(見本院卷二第67至69頁),足見被告顯已逃匿,揆 諸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 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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