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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8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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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20號 原 告 張彩珍 被 告 朱振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原案號112年度原金訴 字第71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2年度原金簡字 第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莉妮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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