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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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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48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含包裝袋參只,合計驗餘淨重貳 點參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陳瑞儀本案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因係在其前 案(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74號)執行觀察 、勒戒之前所為,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經臺灣屏 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以112年度毒偵字 第14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 ㈡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含包裝袋3只,合計驗餘淨重2 .31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佐,屬違禁 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 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3只,因與其內所殘 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 之海洛因,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 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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