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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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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6339號),嗣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易字第871號 ),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 決如下: 主 文 甲○○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5之物均沒 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 告於本院訊問程序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係以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上開 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處斷。至起訴書認被 告前開所為依想像競合,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因該罪得選科主刑,非較重之罪, 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又被告雖於本院訊問中供稱:於偵查中有供出毒品來源等語 (本院卷第114-115頁),然經本院函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 東分局,該局覆以:被告供稱向「阿猴」之人購買,無法查 明販賣毒品予被告之人等語,有該局112年11月11日函及職 務報告可稽(本院卷第37-39頁),本案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7條第1項規定適用。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之禁毒政策 ,明知毒品乃危害國人健康之違禁物,竟未經許可持有如附 表編號2至5所示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4.02公克及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達9.378公克,助長毒品流通,殊 非可取。惟念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 ,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等前科之素行(本院卷第17-20頁)、被告當庭自述 高中肄業、從事月收入新臺幣4至5萬元之木工、已婚需扶養 1名未成年子女之智識、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 院卷第115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白色晶體31包,經鑑定均檢出第二級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欣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考(偵卷第6 5-79、117-131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附表編號2至5之物,驗出或 據以推估含有附表各該編號所示第三級毒品成分,有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欣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 鑑定報告為佐(偵卷第29-30、87-99頁),均屬違禁物,應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盛裝上開毒品如附表各 該編號所示數量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與 上開查獲之第二、三級毒品同視,均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或沒收。至鑑驗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毋庸併予宣告沒 收,附此敘明。  ㈡至起訴書雖就扣案之K盤、吸食器、磅秤、分裝袋及手機3支 請求宣告沒收,惟卷內並無被告以前開各物用於本案犯罪之 證據,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余彬誠、陳昱璇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鈺帛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性質或檢驗結果 1 白色晶體31包 1.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純質淨重共9.378公克 2.含包裝袋31只。 2 毒品咖啡包(藍色小熊包裝)90包 1.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驗前純質淨重共15.23公克。 2.含包裝袋90只。 3 毒品咖啡包(人臉包裝)8包 1.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推估驗前純質淨重共2.2公克。 2.含包裝袋8只。 4 黃色粉末1包 1.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純質淨重共0.15公克。 2.含包裝袋1只。 5 白色結晶3包 1.檢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後淨重共1.913公克。 2.含包裝袋3只。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6339號   被   告 甲○○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郭峻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 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安非他命、愷他命及卡西酮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所列管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 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逾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9日23時許,在高雄 市○○區○○○路000號之舞廳,以新臺幣1萬5,000元之價格,向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如附表一編號4至5所示之第二級 毒品安非他命31包,及如附表一編號1至3、6所示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 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共89包、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黃色粉末1罐及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3包而持有之。嗣警於112年4月10日4時許,見甲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違停而向前盤查,甲 ○○見狀駕車逃離,後因撞擊路邊車輛而停放在路旁,並棄車 逃逸,警方於車上查扣上揭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並通知甲 ○○到案,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①證明扣案如附表一之毒品為其所有之事實。 ②坦承持有第二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5公克以上之事實。 2 警員吳明蒼於112年4月16日之職務報告 證明被告遭警查獲之過程。 3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 證明被告遭警查獲之過程,及持有上開扣案毒品等物之事實。 4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6月28日刑生字第1120086528號鑑定書 證明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內方向盤採獲生物跡證送驗,結果與被告之DNA-STR型別相符之事實。 5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17日刑鑑字第1120064626號 ①證明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毒品咖啡包90包,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陽性反應,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6%,推估編號1-1至編號1-80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5.23公克之事實。 ②證明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毒品咖啡包8包,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陽性反應,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6%,推估編號2-1至編號2-8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2公克之事實。 ③證明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黃色粉末1罐,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約0.15公克之事實。 6 欣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2日屏警分偵字第11232020100號成分鑑定報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7月18日屏檢錦列112偵6339字第112902847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①證明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安非他命22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純質淨重共3.66公克之事實。 ②證明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安非他命9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純質淨重共5.718公克之事實。 7 欣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9日屏警分偵字第11232275500號成分鑑定報告 證明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愷他命3包,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推估編號7-1至編號7-3驗前純質淨重約6.44公克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被告一持有行為犯前述數罪名,請從重論以持有第二級毒 品罪科處。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 命31包,均係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該等毒品及無法完全 析離之包裝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於被告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定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則無庸宣告沒收。扣案 如附表一編號1至3、6所示之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 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 啡包98包、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黃色粉末1 罐、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包,係屬違禁物,該等第三級毒品 與其無法析離之包裝袋,自應整體視為第三級毒品,請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鑑定所耗損之毒品既 已滅失,則無庸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之K盤( 含K卡)、毒品吸食器,均為被告本案犯行所用之物,請應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另扣案如如 附表二編號3至7之磅秤1個、分裝袋1包及行動電話3支等物 ,屬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均在被告所有之汽車內所扣得,應 認屬被告所有,請依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之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檢察官 余彬誠               檢察官 陳昱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湯嘉綺 附表一:毒品扣案物鑑定結果 編號 扣案物 數量及單位 出處(扣案物品目錄表) 檢驗結果 1 毒品咖啡包(藍色小熊包裝) 90包 編號1-1至編號1-90 抽取編號1-42鑑定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陽性反應,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6%,推估編號1-1至編號1-90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5.23公克。 2 毒品咖啡包(人臉包裝) 8包 編號2-1至編號2-8 抽取編號2-2鑑定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陽性反應,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6%,推估編號2-1至編號2-8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2公克。 3 卡西酮 1包 編號4 檢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約0.15公克。 4 安非他命 22包 編號5-1至編號5-22 檢驗出含甲基安非他命,編號5-1純質淨重0.163公克;編號5-2純質淨重0.176公克;編號5-3純質淨重0.202公克;編號5-4純質淨重0.172公克;編號5-5純質淨重0.185公克;編號5-6純質淨重0.146公克;編號5-7純質淨重0.119公克;編號5-8純質淨重0.185公克;編號5-9純質淨重0.165公克;編號5-10純質淨重0.154公克;編號5-11純質淨重0.192公克;編號5-12純質淨重0.158公克;編號5-13純質淨重0.157公克;編號5-14純質淨重0.181公克;編號5-15純質淨重0.170公克;編號5-16純質淨重0.177公克;編號5-17純質淨重0.159公克;編號5-18純質淨重0.209公克;編號5-19純質淨重0.123公克;編號5-20純質淨重0.134公克;編號5-21純質淨重0.169公克;編號5-22純質淨重0.164公克。 5 安非他命 9包 編號6-1至編號6-9 檢驗出含甲基安非他命,編號6-1純質淨重0.559公克;編號6-2純質淨重0.902公克;編號6-3純質淨重0.603公克;編號6-4純質淨重0.602公克;編號6-5純質淨重0.604公克;編號6-6純質淨重0.628公克;編號6-7純質淨重0.574公克;編號6-8純質淨重0.623公克;編號6-9純質淨重0.632公克。 6 愷他命 3包 編號7-1至編號7-3 均檢驗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抽取編號7-1鑑定,愷他命純度約82.06%,推估編號7-1至編號7-3驗前純質淨重約6.44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合計9.378公克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24.02公克 附表二:其他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出處(扣案物品目錄表) 1 K盤(含K卡) 1組 編號3 2 毒品吸食器 1組 編號8 3 磅秤 1個 編號9 4 分裝袋 1包 編號10 5 智慧型手機(IPHONE;白色) 1支 編號11 6 智慧型手機(IPHONE14;藍色) 1支 編號12 7 智慧型手機(IPHONE;白色) 1支 編號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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