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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明疑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5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4號 聲明疑義人 即 被 告 莊自強 上列聲明疑義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原易字第7 號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疑義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或聲請重新審理) 狀」所載。(當事人書狀雖使用「刑事聲明異議(或聲請重 新審理)狀」之用語,惟依其撰述之理由聲請人之真意係聲 明疑義)。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 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對於有罪裁 判之解釋有疑義,是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 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因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 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若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 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 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27年聲字第19號判例參照)。 故主文之意義明瞭,檢察官依據該裁判而為執行,並無疑義 者,自無聲明疑義之必要(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498號 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明疑義人即被告莊自強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 月26日以112年度原易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1 2年9月5日確定,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本院112年度原易字第7號判決主文記載「莊自強犯侵入住宅 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珍珠項鍊壹條、 手鐲壹只、新臺幣壹萬柒仟元,追徵其價額新臺幣參萬貳仟 元」,主文文義甚為明確,並無不明瞭之處,聲明疑義意旨 所指,係就判決理由所為爭執,或要求本院再為解釋云云, 尚非對本院上開確定判決之主文有任何疑義。揆諸前揭說明 ,顯非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之聲明疑義程序所得處理之 範疇。是本件聲明疑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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