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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4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清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林清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清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 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撤銷假釋之另案 殘餘刑期1年2月17日(自民國109年6月16日至110年9月30日 )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年,期間插接執行觀察 勒戒45日(自110年7月28日至110年9月10日),嗣經法務部核 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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