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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4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志萍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志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志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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