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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再字第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周文亮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 ,對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87號、105年度訴字第240號,中華民 國106年2月3日第一審部分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周文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 提出原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 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周文亮不服本院104年度 訴字第287號、105年度訴字第240號部分確定之判決(下稱 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所提 刑事聲請再審狀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亦未釋明無法提出 該原確定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及請求法院調取之,其聲請再 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 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 調取之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謝慧中 法 官 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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