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13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31號 原 告 羅子君 被 告 王曉明 阮元和 洪○緯 兼上1 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洪進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819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皆引用附件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等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曉明、阮元和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而原告羅子君遲至113年2月 2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觀「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可知,是依前述法條規定, 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而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本案並不生訴訟費用之問 題,併予說明。另本件係因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不影響 原告另依通常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或本案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 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