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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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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康郁娟 被 告 王子軍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罪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06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再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 、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秘密罪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 易字第1061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揭規定,自 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 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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