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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5

傷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10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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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О七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丙○○ 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四六六號、第六五0 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十一時許,在行政院衛生 署屏東醫院急診室走廊上,與被告丙○○因家庭及情感糾紛等原因發生口角,心 有未甘,遂於同年月二十日二十時許,前往屏東市○○街一四七號被告丙○○住 處欲與之理論,因無人應門而在附近停留,嗣被告丙○○與其女魏薇施(另案經 不起訴處分)於同日二十二時五十分許返家,被告甲○○即基於傷害之概括犯意 ,上前以拳頭毆打被告丙○○之右臉,被告丙○○不服,二人遂發生拉扯,並以 拳腳互毆,適被告丙○○之另二女魏薇姿及告訴人乙○○(另案經不起訴處分) 亦隨後抵達家門,即由魏薇姿將兩人隔開,並將被告丙○○帶入屋內,詎被告甲 ○○仍不罷休,除於該處大門前以「討客兄」、「靠男人上床就能吃飯」、「女 兒之父不詳」等言詞大聲叫罵,公然侮辱被告丙○○外,復與正欲進門之告訴人 乙○○發生拉扯,並咬傷告訴人乙○○之右臂。致被告丙○○受有右臉頰瘀傷、 右前臂括痕及左前臂瘀傷等傷害;被告甲○○受有左頭頂部紅腫、右臉頰右下頷 、右上肢、左下肢及右膝等處瘀傷及右臉頰擦傷等傷害;告訴人乙○○則受有右 前臂咬傷及左上臂抓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傷害及公然侮辱罪嫌、 被告丙○○涉犯刑法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 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丙○○因傷害、公然侮辱等案件,經告訴人乙○○對被告甲○ ○提出告訴,及被告二人相互對對方提出告訴,並由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甲 ○○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 罪;被告丙○○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 條前段、第三百十四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 ,聲請撤回其對被告甲○○之告訴,被告甲○○、丙○○二人並於同時撤回彼此 對對方之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郭書豪 法 官 陳松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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