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2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107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О七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五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 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所為,係犯著 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年代 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書可參,揆 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昌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薛慧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