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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6

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9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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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九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乙○○   即 被 告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九五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 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查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竊盜及贓物罪嫌重大,且有共犯甲○○ 在逃,而有串證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莊鎮遠 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 魏慧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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