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3
搶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51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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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
定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法 官 蔡虔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天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