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4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2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
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17日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
以96年度交簡字第185 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83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有上
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
185 之3 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審核認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