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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3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均減刑,各減為如附表1 至2 「減刑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背安全駕駛罪、過失 傷害罪等2 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經原確定判決 定其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在案,有該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 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 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 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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