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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4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4樓之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02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減刑後之刑各如附表「減刑 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欄所示,如易科罰金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及對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施強暴罪 ,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等罪,悉合於減刑 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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