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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交聲減字第9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 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 月24日犯酒後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於96年6 月13日以96年度交 簡字第345 號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署96年度偵字第2826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迨於96年7 月16日確定在案,此分 別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 185 條之3 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 1 項第3 款、第8條 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得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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