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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交聲減字第9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 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2 月16日犯過失傷害罪, 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127 號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31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在案,有該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 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修 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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