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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交聲減字第9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20日犯過失傷害罪,經本 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267 號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30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迨於96年8 月6 日 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按。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8 4 條第1 項前段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得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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