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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交訴字第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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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訴字第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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