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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交訴字第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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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訴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湯瑞科律師 被   告 乙○○       甲○○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周春米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被告等自白犯罪,經檢察官、 被告雙方合意,由檢察官聲請改依認罪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院合議庭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曾吉雄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美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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