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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72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1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 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及有期徒刑叁月,與所犯附表編號五所示不 得減刑之強盜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柒月;又所犯如 附表編號四所示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 一所示不應減刑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所處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及強盜等5 罪,經分別於附 表所示日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 、3 所示 部分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均已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4 所示之犯罪, 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 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 、3 所示部分與所犯如附表編 號5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暨附表編號4 所示部分與 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 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 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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