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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73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9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4、5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 附表之「減刑後徒刑、褫奪公權期間」欄所載。如附表編號2、 3所示部分,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柒月,褫奪公權伍年。如附表編號4、5所示 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施用毒品等罪, 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4 、5 所示之罪 ,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分別就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部分 與如附表編號1 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及如附表編 號4、5所示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 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8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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