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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74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減 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6 月下旬某日至11月底某日, 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罪,經本院以95年 度訴字第597 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 度偵字第3819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 幣3 萬元已於96年6 月6 日繳納執行完畢,依法不得減刑) 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 ,所犯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罪,合於減 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以原本為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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