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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3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78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3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 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及有期徒刑叁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 偽造貨幣罪所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叁年拾月。又 所犯如附表編號5 、6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各減為 有期徒刑陸月及有期徒刑伍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偽造貨 幣罪所處有期徒刑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犯罪日期,犯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偽造貨幣6 罪,分別經本院、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 示日期,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 、2 所示部分經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附表編 號5 、6 所示部分經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均 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2 、5 、6 所示4 罪 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各係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 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   附表編號1 、2 所示部分,與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偽造貨   幣罪所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未減刑),暨就附表編號5 、  6 所示部分,與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偽造貨幣罪所處有期   徒刑4 年(未減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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