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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7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79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2號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 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28日所為之裁定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叁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捌年叁月」,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儷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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