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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79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 新臺幣伍萬元。附表編號1所示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 得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之日期,犯未經許可, 持有其他可發射金屬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1 年2 月,併科罰金10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犯罪時 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 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刑法第42條 第3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修正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以原本為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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