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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90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6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之「減刑後徒刑 」欄所載。如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如附表編號3、4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施用毒品等罪,經 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 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 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部分,就如附表編號3 、4 所 示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修正 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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