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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91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 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日,與附表編號一至四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犯罪時間犯侵占罪等5 罪, 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 至編號 4 所示之各罪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49 號裁定各減為 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4 「減刑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8 月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 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 至編號4 所列已 減刑之犯罪所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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