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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6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91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五至編號十七所示竊盜等十三罪,各減為 如附表編號五至編號十七「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公權期間」欄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一至四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 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犯罪時間犯竊盜罪等17罪,經本 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 至編號4所 示之各罪並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98號裁定各減為如 附表編號1 至編號4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公權期間」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在案。茲檢察 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 至編號17所示之罪,其犯罪時 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 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 至編號4 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減得 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 條第1 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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