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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92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8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7 所示之罪,均減刑,各減為如 附表編號1 至3 、7 「減刑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貳年肆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 、5 所示之罪,均減刑, 各減為如附表編號4 、5 「減刑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與附 表編號6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 月,褫奪公權伍年。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 醉藥品罪等7 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其中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以83年度聲字第65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7 月確定 ;附表編號4 至6 所示之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 88年度聲字第359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6 月,褫奪公 權5 年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5 、7 所示之犯罪,其 犯罪時間在均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 至3 、7 所示四罪之減刑後 宣告刑及就附表編號4 、5 所示二罪之減刑後宣告刑與附表 編號6 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附表編號6 所示犯罪之原判決 主文諭知「褫奪公權伍年」之部分,因附表編號6 所示之犯 罪未予減刑,且與有期徒刑之主刑種類不同,而本件聲請人 聲請附表編號4 至編號6 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復無 宣告多數褫奪公權之情形,自不因該宣告有期徒刑之部分應 合併定刑,即隨同併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從而,關於褫奪公權之部分,核與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有違, 此部份自應受上開確定判決主文所載內容之拘束,爰維持其 褫奪公權之宣告。至原確定判決所宣告沒收之從刑,不在減 刑範圍之內,應照原確定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 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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