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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6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92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9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 二罪,各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及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 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 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二罪, 各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及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四罪(編號3 所示部分應更正為95.1月間某日至95.02.16 ),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另附表編號2 所示之 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 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 號1 、2 所示部分及編號3 、4 所示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 刑,另就附表編號1 、2 所示部分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 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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