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92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96
年度聲減字第2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2年9 月2 日犯竊盜罪
,經本院95年度簡字第556 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經查
其犯罪時間於民國96年4 月24日前,所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法第8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