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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1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93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妨害兵役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 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減為拘役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 月10日犯後備軍人,意圖避 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 召集令無法送達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866 號判處拘役 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 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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