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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93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共同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 月10日至同年4 月17日間,犯共 同常業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70 號(偵查案號: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88號),判處有期徒刑 1 年4 月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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