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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3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94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31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 96年5 月28日以96年度簡字第167 號判處拘役55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之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又減刑後不滿1 日之時間不算(刑法第72條參照 ),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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